山西省中医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办法
(修订稿)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规定的11个连片特困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曾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期考试没有不及格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行为。
第五条 由于名额所限,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每年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即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3)随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告知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班级递交。
第八条 学校以班为单位受理学生申请。各班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本办法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在班内进行公示后报所属系部进行复审公示,最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生信息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至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评审工作在开学初即安排,并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评审过程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发现,即取消学生享受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学生资助卡由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校办理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机构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以及资助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等;学校资助机构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名单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机构受理与资助工作有关的咨询、申诉、举报,并设立专门电话。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机构每学期对享受资助学生进行一次身份资格核查,对享受资格有变动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学生进行及时调整,如学籍变动、违纪处分、弄虚作假、考试不及格等。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立专门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资助工作中与银行有关的业务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财务部门要保管好助学金相关原始文件以及银行转账发放的有关凭证。严禁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违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长担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系部成立以系部领导为组长、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选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省中医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办法》(晋职医学字〔200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