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由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系、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下设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分管资助工作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系、部)分管领导、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各二级学院(系、部)成立以本部门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系、部)学生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奖助学金评审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二级学院(系、部)指导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学生奖助学金评议认定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班奖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和推选工作。
二、 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 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高职二、三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高职二、三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 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实行等额评审,具体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分配为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约占在校生的3.3%,具体名额以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分配为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在保持资助总额和人数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对学生家庭状况和在校表现比较,可以将其分为三个档次,即特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300元;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600元。
(三)资金来源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具体条件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班级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具体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不低于班级前30%。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经学院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突发变故的学生。
(4)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有违纪处分记录;
(2)有考试作弊行为;
(3)有抽烟、酗酒、赌博、校园不良网贷等行为或其他奢侈浪费行为。
(三)国家助学金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生活俭朴。
2.具体条件
(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首先须经学院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否则不能申请。
(2)申请国家助学金,优先照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突发变故的学生。
(3)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的同学优先。
(4)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果综合表现非常突出,还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有记过以上违纪处分记录;
(2)有考试作弊行为;
(3)有抽烟、酗酒、赌博、校园不良网贷等行为或其他奢侈浪费高消费行为。
四、评审原则与评审程序
(一)评审原则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奖学金择优,助学金选困”的原则。
(二)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
(1)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政策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议,将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科学合理、兼顾公平”的原则分配到各二级学院(系、部),并对评审工作进行详细安排。
(2)各二级学院(系、部)根据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班级召开班会公开评选,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提交申请的情况,组织召开班级评议认定小组会,经班级评议认定小组评议认定通过后,推荐上报给所属二级学院(系、部)。二级学院(系、部)评审小组审核讨论确定本院(系、部)拟推荐学生名单,在本院(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3)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系、部)上报的奖学金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检查,审核入选学生的材料是否完整,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讨论研究后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形成评审报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
(4)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评审结果,同意后将评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于每年秋季开学后即开始受理学生申请,召开班会公开评选,由班级评议认定小组初步提出本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上报二级学院(系、部)审核。
(3)二级学院(系、部)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各班级提出的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4)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审核各二级学院(系、部)上报学生名单,提出全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批准。
(5)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6)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由教育厅批复下来后,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励志奖学金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国家助学金
(1)每年秋季开学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2)各班级通过召开班会等形式公开评选,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初步提出本班级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上报二级学院(系、部)审核。
(3)二级学院(系、部)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各班级提出的助学金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4)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审核各二级学院(系、部)上报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五、管理与发放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学院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学院设立专门机构,建立专门档案,实行专人管理。资金由省级财政下拨至学院后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冲抵学费。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要求实行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按学期分两次发放。学院为学生统一办理银行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其获奖受助资格,追交所发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因入伍服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停止受助。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职工医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办法》(晋职医学发〔2017〕102号)同时废止。